金融商品轉讓負差如何計稅

金融商品轉讓的負差怎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3點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因此,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轉讓金融商品差額征稅會計處理

企業(yè)轉讓金融商品按規(guī)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1. 實際轉讓金融商品,月末產生轉讓收益時,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做相反分錄。

2.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 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有借方余額:

借:投資收益等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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