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上限

公積金上限是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12%。住房公積金繳費標準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商定,在人民政府確認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遵守”限高保低”政策,每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調(diào)整并發(fā)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公積金的性質(zhì)

1、保障性:國家建立了相關(guān)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制度,就是為了確保職工能夠較快、較好地解決自身的住房問題,為職工的住房問題提供保障;

2、互助性:國家依法建立公積金,是為了更加有效地建立有房的職工去幫助那些無房的職工的渠道,住房公積金在各方面為那些沒有房的職工給予了幫助;

3、長期性:每一個在職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那一日開始,一直到職工退休或是與公司終止了勞動關(guān)系前,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所在單位也應按規(guī)定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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