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和后讓與擔保是什么意思

1、讓與擔保是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與典型擔保在法律構造和規(guī)則內容上存在一些區(qū)別,但它能彌補典型擔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擔保債權受償和融通資金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作用,能促進市場經濟繁榮和發(fā)展。

2、后讓與擔保是以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擔保借貸債務,在擔保成立的時候并未轉移擔保物的所有權。

讓與擔保”和“后讓與擔?!钡膮^(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權利移轉時間上,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顯然是一種在簽訂借貸合同到借款到期之前這個時間段里,買賣合同并未實際履行的情形,這明顯不同于狹義的讓與擔保所規(guī)定的權利預先移轉的情形。這是兩者之間最明顯的區(qū)別,也是用以分別定義的基礎。
2、在權利狀態(tài)上,讓與擔保以一種既得的狀態(tài)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后讓與擔保取得的是對標的物將來所有權的有限制的期待權,而非對標的物所有權的直接享有,且這種期待權在將來的成就是附條件的。
3、兩者最根本的區(qū)別還是在擔保的效果上。讓與擔保中的債權人在取得擔保物所有權期間,雖然其負有不得擅自處分該擔保物的義務。但其一旦違反該項義務,對擔保物進行處分,由于其具有外觀形式上的所有權,依據(jù)《物權法》一百〇五條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擔保人對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很可能遭受損害。
而后讓與擔保由于享有的僅是對擔保物的期待權,其所憑借買賣合同所享有的對擔保物主張所有權的權能并不具備完善的保護措施,在此期間如果債務人將該擔保物擅自處分于第三人,債權人很可能面臨擔保物無法實際履行僅能主張債權性質擔保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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